为更好保障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火灾事故以及造成的次生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房山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燕房组团(含燕山地区、城关街道)、长良组团(含拱辰街道、西潞街道、良乡镇、长阳镇)、窦店组团(含窦店镇)、阎村镇、新镇街道。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
5.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重要军事设施;
8.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2.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3.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4.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5.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6.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7.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8.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9.各乡镇(街道)建成区范围全部作为禁放区。
以上禁放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间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周口店镇、琉璃河镇、长沟镇、韩村河镇、青龙湖镇、石楼镇的行政区域内。
限制燃放区域内(除禁放的地点外),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24小时和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空气重污染预警一级(红色)或二级(橙色)期间,采取临时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管理措施,房山区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放限放区域内涉及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以及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安全管理责任,设置明显的禁放限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具体人员进行看护,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宾馆、酒店、婚庆服务经营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活动范围内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区的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实施,按照“网格化管理”的原则,将禁放限放区域明确到各主责部门。
七、单位或个人储存、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以及在上述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时间和区域内燃放行为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